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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

2018-07-03
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财金〔2016〕2794号),加强黑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,结合实际,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

一、总体要求

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,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,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,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,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,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,促进“互联网+”和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健康发展。


二、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


(一)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。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,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,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、监管部门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公安厅、省商务厅、省工商局、省委网信办)


(二)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。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互评、信用积分制度,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,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,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。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,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、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商务厅)


(三)加强网络支付管理。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。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,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。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。(完成时间:持续实施。责任单位: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、省金融办)


(四)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。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,探索建立监管部门、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。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,对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。(完成时间:2018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交通厅、省邮政管理局、省委网信办、省商务厅、省质监局)


(五)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。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,实施“先行赔付”制度。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,加强沟通衔接,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商务厅、省委网信办)


三、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


(六)建立健全信用记录。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、物流、咨询、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,按照有关规定在“信用黑龙江”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黑龙江)公示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委网信办、省公安厅、省交通厅、省邮政管理局、省商务厅、省质监局、省食药监局)


(七)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。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,推动电子商务平台、入驻商家、个人卖家、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、信息真实性、产品质量、服务保证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,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商务厅)


(八)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。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,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,实现各地区、有关行业主管、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委网信办、省公安厅、省交通厅、省邮政管理局、省商务厅、省质监局、省食药监局)


四、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


(九)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。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、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。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,监测失信行为信息。(完成时间:持续实施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)


(十)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。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,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,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,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、监管部门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商务厅)


五、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


(十一)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。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、身份核验标识、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。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首页设立“信用黑龙江”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,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委网信办)


(十二)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。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“红名单”制度。在商贸活动中,加大对“红名单”主体推介力度,在公共服务、市场交易、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。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“红名单”主体在搜索排序、流量分配、营销活动参与机会、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,强化正面激励引导。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“红名单”企业支持力度,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,创新金融产品,积极做好金融服务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委网信办、省公安厅、省交通厅、省邮政管理局、省商务厅、省质监局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、省金融办)


(十三)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。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“黑名单”制度。加大对  “黑名单”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,提高检查频次,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,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。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,对“黑名单”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、降低信用等级、屏蔽或关闭店铺、查封电子商务账户、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。(完成时间:2017年底前。责任单位:省工商局、省委网信办、省公安厅、省交通厅、省邮政管理局、省商务厅、省质监局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)


(十四)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、以次充好、虚假宣传、恶意欺诈、服务违约、恐吓威胁,以及通过恶意刷单、恶意评价、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“增信”、“降信”的违法失信行为。(完成时间:持续实施。责任单位:省公安厅、省商务厅、省工商局、省质监局、省委网信办)


六、保障措施


(十五)加强诚信文化建设。利用微博、微信、电视、报纸、各类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传播平台,多渠道、多形式树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,曝光严重失信典型。以春节、国际消费者权益日、国庆节等为契机,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。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,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。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、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。


(十六)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制度建设。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、共享、披露、管理、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。


(十七)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,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、监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,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。各有关行业主管、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抓好任务落实。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、跟踪了解、督促检查,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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